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194号 原告余定勇。 被告中百仓储恩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利川购物广场,住所地:利川市龙船大道1号。 负责人宋卫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百仓储恩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绍国、张发忍,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诉被告中百仓储恩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利川购物广场、中百仓储恩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依法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 审判员 余富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