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577号 原告叶某。 被告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余富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