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733号 原告严华余,农民。 被告严华超,农民。 原告严华余诉被告严华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红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严华余以被告已完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华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华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严华余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红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