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88号 原告蔡某,农民。 被告谢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承担。 审判员 殷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