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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宁与被执行人甄凯丽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159号 申请执行人韩宁,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甄凯丽,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申请执行人韩宁与被执行人甄凯丽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少民初字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159号

申请执行韩宁,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执行人甄凯丽,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申请执行人韩宁被执行人甄凯丽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甄凯丽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宁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甄凯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宁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甄凯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甄凯丽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保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