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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银与卢维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39号 原告陈宗银,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明培,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卢维勇,农民。 原告陈宗银诉被告卢维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39号

原告陈宗银,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明培,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卢维勇,农民。

原告陈宗银诉被告卢维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冉艳蓉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维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24日(农历冬月22日)因被告赊购我母牛应付价款32600元未付,遂给我出具欠条1份。限期2015年1月21日付清。现尚欠12600元,经我多次索讨,被告拒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债款126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1份。证明被告卢维勇2014年冬月22日立据欠的原告牛款32600元,现尚有陈宗银12600元未付。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10月,被告卢维勇找原告陈宗银赊购了三头牛,总价款32600元。2014年冬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2014年腊月初二付清。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只付了原告20000元,至今尚欠126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偿。被告所欠原告12600元至今未还,有被告所立借条为凭。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宗银欠款人民币1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冉艳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