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孙念与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68号 原告孙念,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孝宇,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宝山旅游公司)。住址:利川市金利路附一巷6号。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68号

原告孙念,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孝宇,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利川市宝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宝山旅游公司)。住址:利川市金利路附一巷6号。

法定代表人唐远清,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念诉被告佛宝山旅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念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冉艳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