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68号 原告孙念,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孝宇,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宝山旅游公司)。住址:利川市金利路附一巷6号。 法定代表人唐远清,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念诉被告佛宝山旅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念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冉艳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