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728号 原告常继根,农民。 被告洪帮文,农民。 被告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址:恩施市施州大道431号。 负责人刘旭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继根诉被告洪帮文、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继根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继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冉艳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