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828号 原告谭某,农民。 被告罗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冉艳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