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96号 原告张世涛,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阿克苏市。 被告深圳市华美绿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深圳设计产业园金栋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魏美娥,任经理。 被告郑新和,男,汉族,第一师七团滨湖北侧绿化建筑项目项目经理,住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七团。住所地:阿拉尔市玛滩镇。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任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涛与被告深圳市华美绿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新和、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七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世涛负担。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