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重字第7号 原告张顺只,男,汉族,市民。 被告何海新,男,汉族,市民。 被告刘阳献,男,汉族,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只诉被告何海新、刘阳献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顺只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海新、刘阳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顺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张顺只负担。 审判长 郝兴军 审判员 崔 瑛 审判员 贾长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