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陈华强、被告余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昊,男,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昊,男,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分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连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告陈华强,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告余平,女,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陈华强、被告余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中亚、冯忠秀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14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陈华强、被告余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陈华强、被告余平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陈华强、被告余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7元,诉讼保全费2779元,共计674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 彤

人民陪审员  杨中亚

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美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