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240号 原告吕秀珍,女,192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委托代理人齐长江,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建明,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工,现住址不详。 被告内蒙古大兴安岭乾森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珍代理人诉被告艾建明、内蒙古大兴安岭乾森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理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理人齐长江以原告已死亡,等待找齐继承人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理人齐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代理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代理人齐长江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海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