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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四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湾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无固定住址。2009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湾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无固定住址。2009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9月15日因犯破坏电子设备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1日,因本案在南昌市西湖区政府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1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睛隆县,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睛隆县。2010年9月1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7日,因本案在生米大桥被群众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九陂镇,租住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2014年3月11日,因本案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九陂镇,租住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2014年3月11日,因本案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从事废品收购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租住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2014年3月12日,因本案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女,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犯破坏电子设备罪、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琳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熊某某、张某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事实

1、2013年8月底左右,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熊某某四人窜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兴湾大道上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近及对面路段,先后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三次,共计21段693米。事后被盗电缆线被销赃至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被四人平分。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1975元。

2、2013年9月2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熊某某三人窜至南昌市新建县红湾公路白马庙至湾里路段,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计4段124米。事后被盗电缆线被销赃至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被三人平分。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300元。

3、2013年9月5日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熊某某三人窜至南昌市新建县红湾公路白马庙至文泉村加油站对面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计4段124米。事后被盗电缆线被销赃至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被三人平分。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300元。

4、2013年9月14日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熊某某三人窜至南昌市新建县红湾公路文泉村加油站对面变压器处附近,盗割正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计5段155米。事后被盗电缆线被销赃至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被三人平分。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625元。

5、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熊某某四人窜至南昌市新建县红湾公路加油站斜对面,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计8段248米。事后被盗电缆线被销赃至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被四人平分。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600元。

6、2013年10月2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熊某某三人窜至南昌市新建县红湾公路工业四路至工业三路南侧,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计5段135米。事后被盗电缆线被销赃至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被三人平分。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260元。

7、2013年11月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潘某某、杨雪辉、熊某某三人窜至南昌市新建县红湾公路工业一路至工业三路南侧,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计4段108米。事后被盗电缆线被销赃至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被三人平分。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560元。

8、2013年11月7日晚至8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潘某某、杨雪辉、熊某某三人窜至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聂城村路口附近路段,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计8段224米。事后被盗电缆线被销赃至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被三人平分。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440元。

9、2013年11月18日、19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熊某某三人窜至南昌市湾里区天宁西路射击馆附近路段,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计9段360米。事后被盗电缆线被销赃至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被三人平分。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5200元。

10、2013年12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熊某某三人窜至南昌市生米大桥西侧,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计155米。事后被盗电缆线被销赃至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被三人平分。经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14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