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湾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于南昌市湾里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南昌市湾里区,家住南昌市湾里区。2014年9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经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同年9月22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万某某,女,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万小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意见: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定性应为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贪污罪与客观事实不符,王某某不负责港下村小学重建工作,该工作由村主任王某负责,王某某对该工程的一切事宜均未参与,不存在指使王某等人套取专项资金的事;套取的资金应属于归还村集体垫付的钱,该款应属于集体资金不具备公款的性质,不应认定为贪污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元月至今,被告人王某某任中共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港下村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2008年至今王某任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港下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2009年下半年修建向莆铁路,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港下小学(以下简称港下小学)拆迁异地重建。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人民政府授权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港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港下村委会)依法协助管理建设该工程并决定由港下村委会先行垫付该工程工程款。2009年12月底,港下小学异地重建工程中的土方工程完工,港下村委会从村集体资金的账户上垫付了该土方工程款84229元。2010年年底,港下小学异地重建工程完工。 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让王某到招贤镇咨询,港下小学异地重建工程是村里垫付的,以后镇里要下拨工程款是否需要相关材料。经王某咨询后,王某带着王某某到南昌市湾里区建筑工程公司编造了虚假的土方工程合同、三家公司的介绍信及资质材料。 同年11月的一天,王某某带着合同、三家公司的介绍信及资质材料在招贤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找到晏某某补办招投标程序。晏某某给了王某某一个样本。王某某参照样本编造了一套港下小学土方回填工程招投标材料,并在上述编造的招投标材料盖了村委会、港下小学的公章后交给了晏某某。晏某某在《港下小学回填土方工程招标情况告知书》上签字及盖招贤镇纪委公章,并将上述招投标材料到南昌市湾里区监察局审批盖章。审批盖章后,南昌市湾里区监察局、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纪委、港下村各留存一份。2011年11月底,王某将上述材料交给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三教办主任杨某某办理审批拨款事宜。 2012年8月10日,南昌市湾里区财政局以其他教育费用附加安排的支出支付港下小学D类危房改造奖补资金人民币46.2万元。 2012年9月,南昌市湾里区财政局拨付了港下小学建设专项款46.2万元。 2012年9月的一天,杨某某通知王某上面拨了一笔人民币46.2万元的教育方面专项资金,并让王某开具港下小学各项工程的发票。王某得知此情况后,把人民币46.2万元的资金分成了五部分,即回填土方工程人民币13万元、场地工程人民币10万元、挡土墙工程人民币9万元、围墙工程人民币9万元、教学楼主体工程人民币5.2万元,并安排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人办理开具发票事宜。随后,王某某从南昌市湾里区建筑工程公司虚开土方工程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平整场地款人民币100000元二张发票。王某在上述发票签字后交给了杨某某。过了十余天后,杨某某通知王某发票已经报下来了。王某安排王某某到南昌市湾里区建筑工程公司领取工程款。 9月14日,南昌市湾里区财政局拨付港下小学工程款人民币23万元至南昌市湾里区建筑工程公司。同月17日,南昌市湾里区建筑工程公司扣除6.05%的税款及1%的开票费后转港下小学场地土方工程款及平整场地款共计人民币22.77万元至王某某。当日,王某某将土方工程款人民币12.1万元交给王某。王某以“辛苦费”名义给王某某人民币1.1万元。 几天后,王某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港下小学异地重建的土方工程款11万元已到下拨到位了,如何处理该款?经俩人商量决定,王某和被告人王某某每人分得人民币2.5万元,剩余的工程款人民币6万元交至报账员熊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每人分得人民币2.5万元后,王某将人民币6万元交至熊某某。熊某某表示村集体账户垫付的港下小学土方工程款还差人民币2.3万元。王某称剩余的人民币2.3万元土方工程款之后补齐。 同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欲向熊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熊某某表示其只有港下小学土方工程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未办理任何手续从熊某某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随后,熊某某将被告人王某某从港下小学土方工程款中借了人民币5万元一事告知了王某。几天后,王某向熊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熊某某表示其只有港下小学土方工程款人民币1万元。王某未办理任何手续从熊某某处借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至案发时均未归还借款。 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退回赃款人民币5万元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退回赃款人民币2.5万元至本院。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熊某某、王某、王某某、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招镇党发(2006)字第09号《关于港下等村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当选结果的批复》、招镇党发(2009)第57号《关于王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招党发(2012)1号《关于李某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南昌市湾里区招贤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湾府办发(2009)82号《湾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湾里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湾里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湾府办发(2009)102号《湾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湾里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湾里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湾府办抄字(2012)240号湾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招政文(2012)18号《关于要求解决港下小学D类危房改造工程项目配套资金的请示》、南昌市湾里区财政局出具的证明、银行支付业务回单、预算拨款凭证、通存通兑电子补充凭证、领条、南昌市湾里区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洪财教(2012)15号《关于下达基础教育资金的通知》、洪财教(2010)75号《关于下达2010年市级支持县区基础教育民生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洪财教字(2010)124号《关于下达2010年基础教育资金预算的通知》、工资明细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业统一发票、王某某归案经过等书证材料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