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336号 原告张菀,居民。 委托代理人孙爱平。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和琼,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汝兵,居民。 被告宋晓慧,居民。 被告左厚银,居民。 委托代理人肖汝兵,系被告左厚银之子。 本院在审理张菀与肖汝兵、宋晓慧、左厚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菀于2015年7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菀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菀负担。 审 判 长 周双禄 审 判 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黄美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