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744号 原告瞿万洲,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孝宇,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龙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南环大道(龙船天街)。 法定代表人冉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万洲诉被告利川市龙诚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万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瞿万洲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万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万洲负担。 审判员 张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