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252号 原告高艳,居民。 被告伍兴才,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诉被告伍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艳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依法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高艳承担。 审 判 长 张 明 审 判 员 陈义评 人民陪审员 何文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