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891号 原告谭某,农民。 被告郜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