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665号 原告胡子万,农民。 被告雷阳梅,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子万诉被告雷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子万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子万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子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子万承担。 审 判 长 张 明 审 判 员 苏 钢 人民陪审员 何文旭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