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760号 原告郜伟,农民。 被告方晓红(又名方芳),居民。 委托代表人陈沭升,利川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伟诉被告方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郜伟以被告方晓红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郜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郜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依法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郜伟负担。 审判员 张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