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288号 原告刘中华,居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江大道260号。 负责人田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中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依法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刘中华负担。 审判员 张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