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65号 原告余传毅,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勇,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法定代表人江泽民,蓝盾职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传毅诉被告江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传毅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传毅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传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传毅承担。 审判员 张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