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665号 原告唐兴金,居民。 被告邓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金诉被告邓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兴金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兴金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兴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依法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唐兴金承担。 审 判 长 张 明 审 判 员 陈义评 人民陪审员 何文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