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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与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589号 原告:张艳,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赵志恒,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楠,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北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589号

原告:张艳,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赵志恒,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楠,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艳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