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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与赵永生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1114号 原告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86288-9,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川粤旅客运输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俊高,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1114号

原告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拉尔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86288-9,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川粤旅客运输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俊高,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贞,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生。

本院审理原告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诉被告赵永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成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