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1114号 原告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86288-9,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川粤旅客运输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俊高,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贞,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生。 本院审理原告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诉被告赵永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成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