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37号 原告程国忠,居民。 原告方卫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覃可斌、易德,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华,利川市人民医院职工。 被告周建平,居民。 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国忠、方卫平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 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国忠、方卫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国忠、方卫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4元,依法减半收取1582元,由原告程国忠、方卫平负担。 审判员 张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