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程国忠、方卫平等与张华、周建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37号 原告程国忠,居民。 原告方卫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覃可斌、易德,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华,利川市人民医院职工。 被告周建平,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忠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37号

原告程国忠,居民。

原告方卫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覃可斌、易德,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华,利川市人民医院职工。

被告周建平,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忠、方卫平诉被告张华周建买卖

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国忠、方卫平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

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国忠、方卫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国忠、方卫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4元,依法减半收取1582元,由原告程国忠、方卫平负担。

审判员  张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