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267号 原告李秀敏,女,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郭金昌,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彦平,男,该村党委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敏诉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北徐桥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敏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敏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北徐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郝兴军 审 判 员 崔 瑛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安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