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二初字第0510号 原告渭源县盛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67号(县财政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毛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原告渭源县盛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以被告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渭源县盛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彩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