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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盛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毛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二初字第0510号 原告渭源县盛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67号(县财政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毛某某,男,生于19XX年X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二初字第0510号

原告渭源县盛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67号(县财政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毛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原告渭源县盛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以被告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渭源县盛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彩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