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557号 原告吴雷,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新青梅酒楼厨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陈吉兴,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人民医院医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负责人蔡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琼,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雷诉被告陈吉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雷以与被告陈吉兴、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吴雷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海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