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会民初字第0311号 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5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令某某,男,生于1990年12月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月贵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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