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会民初字第0285号 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66年5月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68年3月22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财产问题为由,书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月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