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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会与周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2376号 原告刘美会。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奎。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2376号

原告刘美会。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奎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永安。

被告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张刚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会与被告周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美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为143元,由刘美会负担。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