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2376号 原告刘美会。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奎。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永安。 被告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张刚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会与被告周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美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为143元,由刘美会负担。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