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5303号 原告刘郑。 委托代理人赖刚,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天,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许桂华。 委托代理人刘晓雪,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丽娜,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杨伟与原告刘郑与被告许桂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 364元,减半收取为6 682元,由刘郑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小琼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