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郑与许桂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5303号 原告刘郑。 委托代理人赖刚,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天,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许桂华。 委托代理人刘晓雪,四川盛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5303号

原告刘郑。

委托代理人赖刚,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天,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许桂华。

委托代理人刘晓雪,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丽娜,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杨伟与原告刘郑与被告许桂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 364元,减半收取为6 682元,由刘郑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小琼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