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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伟与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赵佳男机动车交通事故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157号 原告许小伟,男,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许长青,男,市民。 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南段。 代表人柳伟太,该学校校长。 委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157号

原告许小伟,男,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许长青,男,市民。

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南段。

代表人柳伟太,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路凤云,女,该单位法律事务处职员。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裴亚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京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佳男,男,汉族,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伟诉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赵佳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小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小伟以需要重新完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赵佳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6元,由原告许小伟负担。

审判长  郝兴军

审判员  崔 瑛

审判员  贾长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