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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建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鸿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293-1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国,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被执行人江安县鸿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东街两河口。 法定代表人黄卿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293-1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国,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被执行人江安县鸿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东街两河口。

法定代表人黄卿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安县鸿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安县鸿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941268元,但被执行人江安县鸿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安县鸿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江安县财政局有可得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江安县鸿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江安县财政局的可得收入人民币941268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