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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红与成都隐园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6978号 原告刘维江。 被告成都隐园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江诉成都隐园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6978号

原告刘维江。

被告成都隐园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江诉成都隐园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维江撤回对被告成都隐园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457元,由原告刘维江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