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742-2号 申请执行人程刚,男,1961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刘勇杰,男,1971年1月31日生,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程刚与刘勇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查询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车辆管理所及银行,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刘勇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