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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刚与刘勇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742-2号 申请执行人程刚,男,1961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刘勇杰,男,1971年1月31日生,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程刚与刘勇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742-2号

申请执行人程刚,男,1961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执行刘勇杰,男,1971年1月31日生,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程刚与刘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查询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车辆管理所及银行,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刘勇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