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2318号 原告刘毅。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奎。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永安。 被告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张刚文。 原告杨伟与原告刘毅与被告周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毅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毅负担。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