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67-1号 申请执行人王忠明,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永宁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侯建成,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毕彦梅,女,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侯建成、毕彦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建成、毕彦梅协助申请执行人王忠明将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盈南家园房屋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王忠明名下,但被执行人侯建成、毕彦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盈南家园房屋(房产证号产权信息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王忠明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君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