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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403号 原告许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刘XX,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403号

原告许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刘XX,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胡志华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