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403号 原告许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刘XX,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胡志华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