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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慧峰与被告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934号 原告吕慧峰,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卫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慧峰与被告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934号

原告吕慧峰,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卫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慧峰与被告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慧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