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794号 原告杨XX(曾用名杨甲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汪新华,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