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25号 原告张甲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陈甲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陈乙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金桥开发区。 被告陈丙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陈丁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张乙X,女,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X诉被告陈甲X、陈乙X、陈丙X、陈丁X、张乙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X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甲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张甲X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