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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甲X诉被告陈甲X陈乙X陈丙X陈丁X张乙X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25号 原告张甲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陈甲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陈乙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金桥开发区。 被告陈丙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25号

原告张甲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陈甲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陈乙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金桥开发区。

被告陈丙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陈丁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张乙X,女,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X诉被告陈甲X、陈乙X、陈丙X、陈丁X、张乙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X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甲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张甲X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