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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鹏与广东城建达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华天行建筑规划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156-164号 申请人刘小林等9人(详见附表)。 委托代理人张万池,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城建达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第壹世界广场塔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156-164号

申请人刘小林等9人(详见附表)。

委托代理人张万池,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城建达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第壹世界广场塔楼20E。

代表人黄强。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天行建筑规划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与新洲路交汇处第壹世界广场塔楼10G。

法定代表人黄步云。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九案[案号:深福劳仲案字(2012)281-289号]。申请人因上述劳动争议案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担保、未预交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案件按申请人刘小林等9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黄伟强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