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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赵某乙、陆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田民初字第0114号 原告赵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赵某乙,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陆某某,男,现年17岁,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田民初字第0114号

原告赵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赵某乙,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陆某某,男,现年17岁,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麻家集镇路西村路下社48号。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陆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国雄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