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273号 原告杨某,女,回族,1966年5月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宫某某,男,回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庞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