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丹民诉初字第00007号 起诉人王永富。 委托代理人吴跃明,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9月12日,起诉人向本院递交民事诉状,要求被诉人丹阳市丰农生态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书面告知丹阳市导墅镇人民政府对被告整体关闭的补偿办法以及依此被告和丹阳市导墅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经本院释明,起诉人坚持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提本案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永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素琴 代理审判员 吕月娟 人民陪审员 刘颖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雪媛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