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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山河与张延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涧民三初字第441号 原告张山河。 被告张延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山河诉被告张延波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山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涧民三初字第441号

原告张山河。

被告张延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山河诉被告张延波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山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山河承担。

审 判 长  胡晓光

审 判 员  张通通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