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72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李文芳,女,1980年7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李士明,男,1979年8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文芳、李士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